旅行須知
旅客攜帶危險品規定
天津航空旅客與機組攜帶的危險品操作規范(2021年)
第1類 爆炸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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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 |
經營人批準 |
托運 行李 |
手提 行李 |
通知 機長 |
數量限制 |
限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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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 容器 |
每位 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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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包裝的彈藥 |
P |
P |
Ï |
毛重不超過5kg |
僅限體育運動會比賽團體成員攜帶; 不得包含爆炸性或燃燒性的彈藥; 多人攜帶的彈藥不得合并成一個或數個包裝件; 包裝牢固的1.4S項(僅限UN0012或UN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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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附加要求: 應通知民航公安部門;通知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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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火或發煙裝置 |
Ï |
Ï |
Ï |
Ï |
見限制規定 |
禁止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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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類 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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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 |
經營人批準 |
托運 行李 |
手提 行李 |
通知 機長 |
數量限制 |
限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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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 容器 |
每位 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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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喪失能力的裝置 |
Ï |
Ï |
Ï |
Ï |
見限制規定 |
如:梅斯毒氣、胡椒噴霧器等帶刺激性或使人喪失行為能力的裝置,禁止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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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的小型氣瓶 |
機械假肢用小型氣瓶 |
Ï |
P |
P |
Ï |
見限制規定 |
為操縱機械假肢而攜帶的2.2項非易燃無毒氣體的小型氣瓶; 為保障旅途中的需要,還可以攜帶同樣大小的備用氣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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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充氣個人安全裝置用小型氣瓶 |
P |
P |
P |
Ï |
見限制規定 |
每人最多可以攜帶2件個人安全裝置,裝置不會意外啟動; 氣瓶僅用于充氣目的,只能含有2.2項無次要危險性氣體; 安全裝置最多配置2個小型氣瓶,備用氣瓶不超過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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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附加要求: 通知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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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裝置使用的小型氣瓶 |
P |
P |
P |
Ï |
50ml或28g |
4個 |
2.2項無次要危險性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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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附加要求: 通知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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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放射性藥品或/和 非易燃無毒的氣溶膠 |
Ï |
P |
P |
Ï |
0.5kg或0.5L |
見限制規定 |
包括體育或家用氣溶膠,及含有酒精的藥品(包括氣溶膠可能屬于第3類易燃液體); 氣溶膠的閥門必須保護,防止意外啟動; 藥品、氣溶膠及化妝品總凈量不得超過2kg或2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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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妝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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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P |
Ï |
見限制規定 |
如發膠、香水、科隆香水(可能屬于第3類易燃液體); 作為托運行李,每件不超過0.5kg或0.5L; 作為手提行李,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應不超過100mL,液態物品總量不超過1L; 氣溶膠的閥門必須保護,防止意外啟動; 藥品、氣溶膠及化妝品總凈量不得超過2kg或2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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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烴類氣體的卷發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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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P |
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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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件 |
安全蓋緊扣加熱元件; 不能攜帶儲氣筒; 航空器上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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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冷凍液氮的隔熱包裝 |
P |
P |
P |
Ï |
見限制規定 |
用于為非危險品制冷; 液氮被多孔材料完全吸附,任何方向放置不會釋放液氮; 包裝的設計不會增加容器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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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附加要求: 通知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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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崩救援背包(含有2.2項無次要危險性壓縮氣瓶) |
P |
P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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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件 |
可帶有1個煙火引發裝置,該裝置含有1.4S物質不超過200mg; 背包不會意外啟動; 背包中的空氣袋應安裝減壓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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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附加要求: 通知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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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小型氣態氧氣瓶(或空氣瓶) |
Ï |
Ï |
Ï |
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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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求的旅客事先向經營人提出申請,由經營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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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附加要求: 禁止旅客攜帶且經營人無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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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氧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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Ï |
Ï |
Ï |
見限制規定 |
禁止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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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類 易燃液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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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 |
經營人批準 |
托運 行李 |
手提 行李 |
通知 機長 |
數量限制 |
限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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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 容器 |
每位 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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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飲料 |
Ï |
P |
Ï |
Ï |
5L |
候機樓隔離區內或機上購買免稅品除外,但需提供購物憑證并經安檢檢查無疑; 托運的酒精飲料數量應符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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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校準空氣質量監控設備的滲透裝置 |
P |
P |
Ï |
Ï |
見限制規定 |
每個裝置的材質與所含危險品兼容,液體總量不超過2ml,并在55℃時不充滿裝置; 包裝滿足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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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附加要求: 通知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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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感染性標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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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Ï |
Ï |
見限制規定 |
確認標本無感染性,標本包括哺乳動物、鳥類、兩棲動物、爬行動物、魚類、昆蟲和其他無脊椎動物; 標本含有少量的乙醇、異丙醇、甲醛溶液或未另作規定的醇類,包裝滿足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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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營爐(含易燃液體燃料) |
Ï |
Ï |
Ï |
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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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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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火柴或打火機 |
Ï |
Ï |
Ï |
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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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運輸,對于高價值打火機,允許旅客拆除易燃部件后攜帶非易燃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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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類 放射性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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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 |
經營人批準 |
托運 行李 |
手提 行李 |
通知 機長 |
數量限制 |
限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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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 容器 |
每位 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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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心臟起搏器或其他醫療裝置(包括鋰電池為動力的醫療裝置--第9類)及人體內的放射性藥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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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 |
Ï |
見限制規定 |
裝置僅作為醫療手段植入人體或安裝于體外; 放射性藥劑僅限醫療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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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制劑監控設備(含放射性物質) |
P |
P |
P |
Ï |
見限制規定 |
專指國際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工作人員使用的化學劑檢測儀(CAM)和快速報警器和識別裝置檢測儀(RAID-M); 僅限國際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工作人員因公旅行時攜帶; 放射性物質活度不超過ICAO TI表2-14活度限制,包裝牢固,不含鋰電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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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附加要求: 通知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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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類 腐蝕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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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 |
經營人批準 |
托運 行李 |
手提 行李 |
通知 機長 |
數量限制 |
限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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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 容器 |
每位 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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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醫用水銀體溫計 |
Ï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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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支 |
置于保護盒內,僅限個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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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銀氣壓計或水銀溫度計 |
P |
Ï |
P |
P |
-- |
1支 |
僅限政府氣象部門使用; 裝入堅固外包裝,包裝密封或具有防漏防穿刺的袋子,各方向放置均不會出現水銀從包裝件內滲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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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燈具 (可能含有第2.2項氣體) |
Ï |
P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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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限制規定 |
在零售包裝內; 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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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防漏型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設備及備用電池 |
Ï |
P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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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限制規定 |
防漏性電池滿足以下條件:
設備關斷,防止意外啟動; 備用電池每人限2個,裸露電極進行絕緣,僅限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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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輪椅(防漏型電池驅動) |
P |
P |
Ï |
P |
見限制規定 |
僅限行動受限旅客攜帶; 防漏型電池經過相關測試,電解液不會泄漏; 對于不可拆卸電池,電池用牢固安裝在輪椅上,對電池進行絕緣處理; 對于可拆卸電池,應將電池按說明拆下,不得損壞,拆下的電池和備用電池做絕緣處理后裝入硬質外包裝后裝入貨艙并通知機長裝載位置; 備用電池:限帶一塊符合A67的密封型濕電池、兩塊符合A123的干電池或A199的鎳氫電池,裝入硬質外包裝后裝入貨艙并通知機長裝載位置; 拆下電池的輪椅裝入貨艙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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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輪椅(非防漏型電池驅動) |
P |
P |
Ï |
P |
見限制規定 |
僅限行動受限旅客攜帶; 如可確保始終以直立方式運輸,則電池牢固固定在輪椅上,斷開電路,電池絕緣保護,裸露電極絕緣保護; 如不能確保直立運輸,則將電池卸下,裝入堅固外包裝,包裝符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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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附加要求: 禁止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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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類 雜項危險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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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 |
經營人批準 |
托運 行李 |
手提 行李 |
通知 機長 |
數量限制 |
限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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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 容器 |
每位 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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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擊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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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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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限制規定 |
禁止運輸諸如含有爆炸品、壓縮氣體、鋰電池等危險品的電擊武器(如泰瑟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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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輪椅(鋰電池驅動) |
P |
P |
P 適用于拆下的鋰電池 |
P |
見限制規定 |
僅限行動受限旅客攜帶; 應通知機長輪椅在貨艙中的位置及拆下的和備用鋰電池在客艙中的位置; 對于不可拆卸電池,電池用牢固安裝在輪椅上,對電池進行絕緣處理; 對于可拆卸電池,則將電池卸下帶入客艙,拆下的電池做絕緣處理,電池做適當保護防止損壞; 鋰電池應符合UN38.3測試要求; 輪椅設計由1塊電池供電,電池不得超過300Wh;輪椅設計由2塊電池供電,每塊電池不得超過160Wh,同時旅客可以攜帶1倍數量的備用電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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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攜式電子設備(包括醫療設備)(內含鋰電池或鋰電池芯、干電池、鎳氫電池) |
設備:內含鋰電池的鋰含量≤2g或≤100Wh |
Ï |
P |
P |
Ï |
見限制規定 |
便攜式電子設備(PED)包括: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電子行李牌等; 便攜式電子醫療裝置(PMED)包括自動體外除顫器(AED)、噴霧器、持續氣道正壓呼吸器(CPAP)、便攜式氧氣濃縮器(POC)等; PMED及備用電池限旅客醫療用途攜帶; PED建議作為手提行李攜帶,如作為托運行李,則完全關閉,防止損壞、防意外啟動; 備用電池不得托運,放入手提行李做好絕緣保護; PED及備用電池限旅客個人自用攜帶;每人最多可攜帶15臺不超過2g或100Wh的PED。 每位旅客攜帶此條目下的各類備用電池總和不超過20塊; 鋰電池應符合UN38.3測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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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電池:鋰含量≤2g或≤100Wh |
Ï |
Ï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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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驅動的設備(包括醫療設備) |
設備:內含鋰電池超過100Wh不超過160Wh,對于便攜式醫療裝置大于2g不超過8g。 |
P |
P |
P |
Ï |
見限制規定 |
PED建議作為手提行李攜帶,如作為托運行李,則完全關閉,防止意外啟動; 備用電池不得托運,放入手提行李做好絕緣保護; 每位旅客攜帶的超過100Wh不超過160Wh的備用鋰電池不得超過2塊。 鋰電池應符合UN38.3測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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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用電池:鋰電池超過100Wh不超過160Wh,,對于便攜式醫療設備超過2g不超過8g。 |
P |
Ï |
P |
Ï |
天津航空附加要求: 內含鋰電池超過100Wh不超過160Wh的PED不得托運; 旅客攜帶內含鋰電池超過100Wh不超過160Wh的PED或備用電池需要通知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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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了鋰電池的行李 |
電池不可拆卸且超過0.3g鋰金屬含量或2.7W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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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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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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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不可拆卸但≤0.3g鋰金屬含量或≤2.7W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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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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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限制規定 |
鋰電池應符合UN38.3測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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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池可拆卸且超過0.3g鋰金屬含量或2.7W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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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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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限制規定 |
如行李交運,則將鋰電池拆下帶入客艙; 鋰電池應滿足“便攜式電子設備”中鋰電池的要求。 鋰電池應符合UN38.3測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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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車(含鋰電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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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P |
Ï |
見限制規定 |
鋰電池超過160Wh禁止運輸; 鋰電池應符合UN38.3測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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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附加要求: 禁止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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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寶 |
P 適用于超過100W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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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限制規定 |
充電寶指主要功能用于給手機等便攜式電子設備提供外部電源的小型鋰電池移動電源; 僅限機組、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鋰電池應符合UN38.3測試要求; 超過100Wh,不超過160Wh的充電寶和其它備用電池每位旅客攜帶不得超過2塊; 不得在機上使用充電寶,不得在機上為充電寶充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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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附加要求: 旅客攜帶超過100Wh,不超過160Wh的充電寶需要通知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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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攜式電子吸煙裝置(內含鋰電池)及其備用電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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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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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限制規定 |
內含鋰電池的便攜式電子吸煙裝置,包括:電子煙、電子雪茄、電子煙斗、個人噴霧器、個人電子尼古丁輸送裝置; 限旅客和機組個人自用攜帶,且不得在機上使用或充電; 裝置單獨保護防止意外啟動,備用電池做絕緣保護; 鋰電池應符合UN38.3測試要求; 鋰金屬電池的鋰金屬含量≤2g,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100W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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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冰 |
P |
P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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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kg |
包裝件應能釋放二氧化碳; 托運時,包裝件應標記“干冰”或“固體二氧化碳”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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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附加要求: 需要通知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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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后產生高熱或起火的電池動力設備(如潛水強光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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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限制規定 |
拆下產生熱量的部件、電池及保險絲,使產生熱量的部件與電池隔離; 拆下的電池做好絕緣,裝入手提行李,禁止托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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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附加要求: 需要通知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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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燃發動機或燃料電池發動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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Ï |
見限制規定 |
沒有電池或其他危險物品,發動機符合特殊規定A70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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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附加要求: 需要通知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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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攜式電子設備供電的燃料電池以及備用的燃料電池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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Ï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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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限制規定 |
燃料電池不應托運,可手提或隨身攜帶; 備用的燃料電池盒可以托運,也可手提或隨身攜帶; 每位旅客不超過2個備用燃料電池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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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型設備 |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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Ï |
Ï |
見限制規定 |
保密型設備,如:公文箱、現金箱、等將危險品作為設備的一部分,如內裝鋰電池或煙火材料等;遵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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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航空附加要求: 需要通知機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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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熱食品 |
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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Ï |
Ï |
見限制規定 |
加熱包及含加熱包的食品截止運輸。 |
注:
1.未列入本表的危險物品禁止攜帶;
2.所有電池須正規產品,有規范標識及品牌或廠家信息;
3.對禁止攜帶的危險品,可依據法規和規章向中國民航主管部門及相關國家主管部門申請批準或豁免,并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按許可的方式攜帶。
4.本規范依據TI、DGR及CAAC規定,加入天航差異制定,注意更新變化。









